发布时间:2020-11-12 丨 阅读次数:612
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,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9人。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组织领导
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,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,办公室成员如下:
主 任:徐玉茵
成 员:张 坤、宋 皓。
二、招聘原则
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,贯彻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原则,坚持学历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。
三、招聘专业和人数
本次招聘人数为9人。专业要求见招聘计划(附件1)。
四、招聘条件
(一)报名人员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:
1.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
2.品行端正、作风正派,热爱招聘岗位工作;
3.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,具体岗位的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;
4.有实践工作经验者优先;
5.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。特殊、紧缺专业可放宽至本科学历;
6.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(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),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(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);
7.身体和心理健康,能够适应工作岗位要求;
8.能够适应开展检验检测工作,爱岗敬业。
(二)下列人员不得应聘:
1. 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;
2. 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;
3. 曾被刑事处罚、劳动教养、少年管教的;
4. 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;
5. 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。
五、毕业年限要求
原则上要求2019年、2020年毕业生。
六、招聘方式及工作程序
(一)招聘方式
此次招聘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。
(二)工作程序
1.报名及资格审查
报名方式:公开招聘实行单位官网报名和资格初审。
报名时间: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8日。
报名邮箱:2418083925@qq.com
联系方式: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。地址: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B213。联系人:张坤,联系电话:0371-65566537。
需提交材料:
(1)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、个人身份证(正反面)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学历认证及学位认证扫面件。
(2)个人基本情况或简历。
(3)报名时填写《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2020年编外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》(附件2)
以上材料扫描为PDF版发至报名邮箱。
资格审查:根据报名情况、招聘岗位和专业要求,由人事科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。报考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报考人员应按要求补充或更换,并及时提交。
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具备参加笔试资格。
2.考试
(1)笔试:考试为闭卷考试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,按1: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,笔试时间另行通知。
(2)面试:
1.面试时间及地点:以电话通知时间为准。
2.面试方式: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招聘领导小组及用人科室组成面试考官组(不少于5人),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察。
3.体检
按照拟招聘人数1: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。体检标准参考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,如有体检不合格的,不予聘用,可在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员名单。
4.组织考察
根据考试和体检情况,由所招聘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,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,空缺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。
5、公示
根据聘用人数,结合考察情况,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,接受干部群众监督。
6.聘用
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,办理有关聘用手续,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处备案。
被聘用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通知的时间报到。报到时间3天内还未报到者,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。
七、薪酬待遇及日常管理
按照《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》(试行)(豫医械检[2016]27号)文件执行。
八、招聘纪律
招聘工作严格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在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,所纪委办公室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现象。如有违纪情况发生,将取消聘用资格,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。监督电话:0371-65566560。
九、相关要求
(一)应聘者应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,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、准确,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。
(二)应届毕业生报到时需“报到证、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”齐全;在职人员除需提供相关证件外,还需提供与原单位的“解除劳动关系”证明。证件不全的不予聘用,如有特殊情况按双方协商约定的执行。
(三)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报名、资格审查、参加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报到的应聘人员,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。
(四)请在《报名表》上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,同时确保招录期间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,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、考试的,责任自负。
(五)此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,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(六)本单位对所有应聘者信息予以保密,应聘资料不予退还。
(七)本公告未尽事宜,由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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